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8债券代码:113622 债券简称:杭叉转债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兑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2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25日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3月25日开始支付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杭叉转债 3,债券代码:113622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000万元 6,发行数量:1,15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3 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付息方式: ①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3月25日。 ②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③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12,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3.48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杭叉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0日起调整为23.0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的《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13,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4,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兑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24日 2,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3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杭叉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0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联系人:陈赛民 传真:0571—8892671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5楼 联系人:刘洪志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