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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延误抢救

来源:东方网发布时间:2022-06-29 13:19   阅读量:13878   

北京: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延误抢救。

日前,本报讯市卫健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和院内医疗急救服务衔接管理办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院内医疗急救服务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对患者的抢救。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就近,紧急,满足专业需求并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及时将患者转运至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前急救人员应根据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和分级,并在第一时间将急危重症患者的信息和病情数据传输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收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当尽快转移到待命的急救平车上,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设施和设备一般情况下,危重病人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停留的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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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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