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相关文件精神,5月18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 《通知》提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将其提供的药品保健服务纳入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如普通门诊,慢性门诊和特殊门诊,并规定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并执行与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通知》规定了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通知》明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采取凭处方和非凭处方购药方式,要加快电子处方流转,实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通知》要求,坚持试点先行,结合布局规划逐步扩大门诊定点药店范围,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提供的医保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将门诊保障待遇扩大到定点零售药店,使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享受同等的门诊保障待遇,实现参保人看病,买药少跑腿,不断提高参保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