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分红0.18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01,226,732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8元,共计36,220,811.76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股东许广斌,范家驹,朱俊飞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份,持股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收入的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收入的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实际每股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162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港股通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税前扣除依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每股实际现金股息为0.162元。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股东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新东方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